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 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相一致 受要約人應當在承諾期限內作出承諾
某電器設備廠籌資新建一生產流水線,該工程設計已完成,施工圖樣齊備,施工現(xiàn)場已完成“三通一平”工作,已具備開工條件。工程施工招標委托招標代理機構采用公開招標方式代理招標。 招標代理機構編制了標底(800萬元)和招標文件。招標文件中要求工程總工期為365do按國家工期定額規(guī)定,該工程的工期應為460d.通過資格預審并參加投標的共有A.B.C.D.E5家施工單位。開標會議由招標代理機構主持,開標結果是這5家投標單位的報價均高出標底近300萬元,這一異常引起了業(yè)主的注意,為了避免招標失敗,業(yè)主提出由招標代理機構重新復核和制定新的標底。招標代理機構復核標底后,確認是由于工作失誤,漏算部分工程項目,使標底偏低。在修正錯誤后,招標代理機構重新確定了新的標底。A.B.G3家投標單位認為新的標底不合理向招標人要求撤回投標文件。 由于上述問題糾紛導致定標工作在原定的技標有效期內一直沒有完成。為早日開工,該業(yè)主更改了原定工期和工程結算方式等條件,指定了其中一家施工單位中標。 問題 1.根據(jù)該工程的具體條件,招標師應向業(yè)主推薦采用何種合同(按付款方式劃分)?為什么? 2.根據(jù)該工程的特點和業(yè)主的要求,在工程的標底中是否應含有趕工措施費?為什么? 3.上述招標工作存在哪些問題? 4.A,B.G3家投標單位要求撤回投標文件的做法是否正確?為什么? 5.如果招標失敗,招標人可否另行招標?投標單位的損失是否應由招標人賠償?為什么?